一、户籍条件满足其中之一: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 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申请人家庭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不受“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的限制。
3.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 2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
4. 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的。
二、收入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单身居民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四、财产值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人均财产值标准。